工業住宅之地價房屋稅、水電費,是否很貴?
過去當民眾購買到工業住宅後,即使拿來當自用住宅使用,其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水電費也不適用一般自用住宅之稅率,而必須按工業用地的標準課徵。但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認為工業住宅以自用住宅為前題,不以土地區分為條件,因此只要做為自用住宅房地使用,可以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工業住宅須注意事項
1.地價稅方面: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可按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不須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購買工業住宅後,地價稅應在戶籍遷入後向稅捐處申請變更住宅使用;地價稅亦可申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於出售時,亦可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2.房屋稅方面: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可按住家用百分之1.38%優惠稅率課稅,而非以營業用3%加1%的教育捐來徵收。
3.水、電費方面:
用水部份:以管徑大小核算基本費率,未分營業用與住宅用水。
用電部份:以建物使照用途申請用電,如營業用電改為住家用電需提出申請。
◎用水設備新裝-
1.申請書乙份(應附水管公會會員會籍證明)。
2.申請人印章。
3.申請裝設建築用水設備內線圖(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繪製,五樓以下及免建築師監造之建物得由甲級水管承裝商繪製)。
4.申請證件:
1.)60年12月22日以後建築之房屋,應攜帶下列文件一種:
1.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
2.建築物完工證明。
3.未實施建管地區建築物證明。
4.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出具之「舊有合法房屋同意接水」函件。
2.)60年12月22日以前舊有房屋,應攜帶該日以前下列文件之一種:
1.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
3.用戶外線如需通過他人之土地、房屋或接用他人所有水管者,應由申請人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
◎用電申請-
1)申請新設住宅用電,依建築法令規定,須請申請人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主管機關准予接電證明文件
2)實施都市計畫以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建築物可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文件。
3)六十年十二月廿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六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布前或都市計劃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之舊有合法房屋,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申請接電: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房屋稅)證明。
4.繳付自來水費收據(以上述日期以前之繳費收據為準)或電費收據。
所以工業住宅只要是自用,仍可申請免營業用水電基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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